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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06: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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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初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将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任务逐项分解,制定了“一年构建框架、三年逐步完善、五年全面完成”的计划。经过两年多探索实践,南京市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初显成效。 以民为本,创新政务模式 (一)坚定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初,在门户网站设立了市长信箱和市民意见征集处。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建言献策。同时,市长信箱与各委办局和区县的信箱之间,也实现了网上公文批复和流转。要求对市民的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到目前为止,已公开回复了7000多封市民来信,回复率超过80%。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如关于城市景观设计、路灯改造、交通管理中的拖车问题,以及组建公安骑警等,都已得到比较好的落实。这种穿越行政层级的现代通讯方式,以快捷、便利、无障碍的优势,加强了政府与市民的沟通和联系,促进了政务改革。 建立“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规定市领导每月一次,13个区县领导及各个政府部门领导每周三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所有部门的接待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均向社会公布。2002年上半年,仅区县领导就接待群众1554批、3605人次,解决信访难题990件。原江苏省委副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现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到任后的第一个月,就在“领导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了南京长江大桥北堡2万居民拖了多年的“出行难”问题。领导直接与群众对话,及时化解和处理了一些棘手矛盾。 (二)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南京市政府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务公开。1999年政务公开试点,2000年交流政务公开经验,到2001年底,全市15个区县、78个乡镇、64个行政部门都实行了政务公开。南京市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提出了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六公开”的要求,并重点围绕优化南京发展环境,增加政务公开的内容,增强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提高政务公开的有效性,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应用多种手段,搭建从市到乡镇街道四个层面的政务公开平台。 1、南京市政府2002年开始启动电子政务网,构建政府信息平台(2003年上半年己建成市政务网平台,实现了市、区县党政机关部门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了“政务大厅”。有审批职能的59个部门全部在网上政务大厅办公,将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办事规定和政府执法依据全部公开,并设有投诉、咨询、审批表格下载等便民措施。市政府还决定,刊载政府重要法规文件的《南京政报》免费发送到全市的乡镇街道。 2、市各部门都设立了“窗式服务”。市级有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全都实行了“一窗式受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为企业、投资者做好服务。 3、各区县和开发区都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招商服务中心。玄武区政府投入近300万元,建成1200平方米的区政务中心,集中工商、税务、市容、卫生、质监等21个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式”服务,完善和推行“六公开”的办事公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服务质量。鼓楼区、秦淮区、白下区、僳水县等区县的招商服务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财务审计、统筹保险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的“套餐”,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4、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政务超市”。政务超市是对街道政府职能转变进行的一种大胆探索和创新。2000年10月16 日,作为全国的首创,中共南京市下关区委、区政府在该区的小市和热河南路两个街道推出行政服务新形式。它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将街道的50多个服务项目梳理分类成5-7条线,把民政、就业、城建、经济、信访、法律、行政等八大类40余个服务项目的行政功能,在一个大厅或几个窗口集中办理。这一形式具有公开性、可选择性、便捷性和丰富性,构成“超市”的特点,故形象地称为政务超市。政务超市强化了民主监督机制,扩大了民主决策的“半径”,提高了办事效率,缩短了政府与老百姓的心理距离,使老百姓真正享受了“知情权”和“知政权”。因而深受广大基层群众的欢迎。 (三)尝试规范“并联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建设系统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三大并联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2001年开始,先后两次削减行政审批事项967项,其中市级审批事项己减少2/3。2003年在国家、省相继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之后,南京市又取消审批事项134项。目前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79项。通过清理一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南京市的企业注册登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后,企业只要交上相关材料,然后通过网络申报,相关部门就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共同主动提供服务,最快只要3至4天,最长不超过12天,企业的注册登记即可完成。 建立民主、科学的公共决策机制 1、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入政府决策。去年“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提请政府支持建设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建议》。建议提交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罗志军市长作了专门批示,市政府派专人与提案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和交流。市政府经过研究认为,采取市场化手段,实施行政决策咨询是政府决策模式的一种创新,是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南京市从2002年开始,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凡重大决策项目让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南京市首先推行的是规划公示制。市规划部门从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对城市重要地段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工程,向社会公开规划信息。2002年,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划编制成果17部,参观规划展览的市民达到30万人次,收到数千条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在科学会堂向社会公开展示了南京北极阁风貌区、河西新城区中心地区城市设计、河西滨江地区城市设计、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颐和路民国公馆保护规划等方案,受到市民的积极响应。展示活动吸引了近10万人次的参观者,广大市民认真参与了方案的评选投票,市规划部门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吸收了群众的意见,使规划做得更科学、更贴近南京实际,再一次调动了南京人民热爱南京、建设南京的激情。市物价局在制定《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时,也通过南京价格信息网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对一些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物价局还在全市组织了十多次“价格听证会”,让广大市民充分发表意见。眼下,100万户市民拿到了由市物价局制作的《市民缴费指南》。此外,职能部门还邀请市民共同进行价格决策、参与价格制定,其中液化气价格调整经听证代表挤去“成本水分”,为消费者减负300多万元。 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法定化 行政立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从加强行政立法源头抓起,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出台了《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细则,从实体和程序上解决了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提高整体立法水平。2002年,市、区县和部门共清理了6624件,其中废止3048件,修改717件,形成了维护和重构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法规框架。 综合执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集中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六个方面58项行政处罚权,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试行集中执法。通过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南京市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执法队伍明显“消肿”,减少执法人员918人,下降幅度达45%。二是管理效率明显提高。过去因职责不清,“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如“屋包树”等损毁绿化的现象过去屡禁不止。现在由行政执法局一家执法,执法力量有充分保证。三是人民群众更加理解。经调查,市民对综合执法改革的支持率达90%以上。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也有了提高,以理服人、以情服人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监督。为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众的意志,南京市逐步建立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南京市制定并施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政务活动中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效、责任等方面,都明确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促进了行政人员规范行政行为。南京市建立完善了市外商投诉中心、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民营科技企业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401件,办结361件。投诉中心建立之后,解决了投诉无门的问题,促进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深化改革,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形象 按照公共财政的模式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主要是进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试点:全面查禁“小金库”;建立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南京按照经营城市的思路,将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推向市场,相继组建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建设、交通建设三大集团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倾心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发动多部门协力共管,建立城市反贫困工作体系,促使南京的扶贫帮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兴建了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开设了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对贫困生减免学习费用。 创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新亮点———“市民论坛”。截至2004年3月,“市民论坛”己经成功地举办了24期,市民和城市领导就《南京需要什么样的市民精神》、《个私经济如何“火”起来》、《支持老城改造,共同建设新南京》、《世界杯后话“十运”》、《成功在南京》、《关注再就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型政府大家谈》等话题,各抒己见。“市民论坛”己成为南京市创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个新的亮点。吸引市民参与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鼓楼区有“议事园”,建邢区有“社区论坛”,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都有相应的贴近群众、倾听民声,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渠道。 建立新的社会评价系统 2001 年底,南京市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评议活动向市委全委会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级机关的全部处(室)和区县机关的全部科(室)、500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市级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监督员、六城区的2000多位市民等六个层面分别征求了意见,实际参与评议活动的人数超过11000人。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对群众评议最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淘汰。此举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尤其是对政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2002年、2003年,市委、市政府在往年“万人评议机关”的基础上,又开展了让服务对象评议政府的活动,促使各级各部门把政务公开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改起,从群众要求最强烈的事情做起。 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活动震动全市,名闻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来宁学习取经,全国60多个城市也开展了群众评议机关活动。“末位淘汰”不仅撤换了几个被评为“不满意”部门的负责人,更启动了一场任重道远的政务改革。从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到管理模式的全方位突围,催生出“服务型政府”的雏形。对这一雏形,市长罗志军作了这样的勾画:少干预多宽容,少审批多服务,少管理多指导,少虚招多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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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初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将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任务逐项分解,制定了“一年构建框架、三年逐步完善、五年全面完成”的计划。经过两年多探索实践,南京市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初显成效。 以民为本,创新政务模式 (一)坚定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初,在门户网站设立了市长信箱和市民意见征集处。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问题,建言献策。同时,市长信箱与各委办局和区县的信箱之间,也实现了网上公文批复和流转。要求对市民的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到目前为止,已公开回复了7000多封市民来信,回复率超过80%。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如关于城市景观设计、路灯改造、交通管理中的拖车问题,以及组建公安骑警等,都已得到比较好的落实。这种穿越行政层级的现代通讯方式,以快捷、便利、无障碍的优势,加强了政府与市民的沟通和联系,促进了政务改革。 建立“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规定市领导每月一次,13个区县领导及各个政府部门领导每周三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所有部门的接待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均向社会公布。2002年上半年,仅区县领导就接待群众1554批、3605人次,解决信访难题990件。原江苏省委副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现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到任后的第一个月,就在“领导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了南京长江大桥北堡2万居民拖了多年的“出行难”问题。领导直接与群众对话,及时化解和处理了一些棘手矛盾。 (二)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南京市政府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务公开。1999年政务公开试点,2000年交流政务公开经验,到2001年底,全市15个区县、78个乡镇、64个行政部门都实行了政务公开。南京市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提出了办事内容、程序、权限、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六公开”的要求,并重点围绕优化南京发展环境,增加政务公开的内容,增强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提高政务公开的有效性,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应用多种手段,搭建从市到乡镇街道四个层面的政务公开平台。 1、南京市政府2002年开始启动电子政务网,构建政府信息平台(2003年上半年己建成市政务网平台,实现了市、区县党政机关部门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了“政务大厅”。有审批职能的59个部门全部在网上政务大厅办公,将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办事规定和政府执法依据全部公开,并设有投诉、咨询、审批表格下载等便民措施。市政府还决定,刊载政府重要法规文件的《南京政报》免费发送到全市的乡镇街道。 2、市各部门都设立了“窗式服务”。市级有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全都实行了“一窗式受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为企业、投资者做好服务。 3、各区县和开发区都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招商服务中心。玄武区政府投入近300万元,建成1200平方米的区政务中心,集中工商、税务、市容、卫生、质监等21个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式”服务,完善和推行“六公开”的办事公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服务质量。鼓楼区、秦淮区、白下区、僳水县等区县的招商服务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财务审计、统筹保险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的“套餐”,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4、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政务超市”。政务超市是对街道政府职能转变进行的一种大胆探索和创新。2000年10月16 日,作为全国的首创,中共南京市下关区委、区政府在该区的小市和热河南路两个街道推出行政服务新形式。它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将街道的50多个服务项目梳理分类成5-7条线,把民政、就业、城建、经济、信访、法律、行政等八大类40余个服务项目的行政功能,在一个大厅或几个窗口集中办理。这一形式具有公开性、可选择性、便捷性和丰富性,构成“超市”的特点,故形象地称为政务超市。政务超市强化了民主监督机制,扩大了民主决策的“半径”,提高了办事效率,缩短了政府与老百姓的心理距离,使老百姓真正享受了“知情权”和“知政权”。因而深受广大基层群众的欢迎。 (三)尝试规范“并联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建设系统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三大并联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2001年开始,先后两次削减行政审批事项967项,其中市级审批事项己减少2/3。2003年在国家、省相继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之后,南京市又取消审批事项134项。目前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79项。通过清理一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南京市的企业注册登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后,企业只要交上相关材料,然后通过网络申报,相关部门就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共同主动提供服务,最快只要3至4天,最长不超过12天,企业的注册登记即可完成。 建立民主、科学的公共决策机制 1、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入政府决策。去年“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提请政府支持建设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建议》。建议提交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罗志军市长作了专门批示,市政府派专人与提案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和交流。市政府经过研究认为,采取市场化手段,实施行政决策咨询是政府决策模式的一种创新,是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南京市从2002年开始,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凡重大决策项目让公众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南京市首先推行的是规划公示制。市规划部门从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对城市重要地段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工程,向社会公开规划信息。2002年,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划编制成果17部,参观规划展览的市民达到30万人次,收到数千条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在科学会堂向社会公开展示了南京北极阁风貌区、河西新城区中心地区城市设计、河西滨江地区城市设计、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颐和路民国公馆保护规划等方案,受到市民的积极响应。展示活动吸引了近10万人次的参观者,广大市民认真参与了方案的评选投票,市规划部门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吸收了群众的意见,使规划做得更科学、更贴近南京实际,再一次调动了南京人民热爱南京、建设南京的激情。市物价局在制定《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时,也通过南京价格信息网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对一些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物价局还在全市组织了十多次“价格听证会”,让广大市民充分发表意见。眼下,100万户市民拿到了由市物价局制作的《市民缴费指南》。此外,职能部门还邀请市民共同进行价格决策、参与价格制定,其中液化气价格调整经听证代表挤去“成本水分”,为消费者减负300多万元。 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法定化 行政立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从加强行政立法源头抓起,改革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出台了《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细则,从实体和程序上解决了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提高整体立法水平。2002年,市、区县和部门共清理了6624件,其中废止3048件,修改717件,形成了维护和重构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法规框架。 综合执法改革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集中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六个方面58项行政处罚权,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试行集中执法。通过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南京市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执法队伍明显“消肿”,减少执法人员918人,下降幅度达45%。二是管理效率明显提高。过去因职责不清,“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如“屋包树”等损毁绿化的现象过去屡禁不止。现在由行政执法局一家执法,执法力量有充分保证。三是人民群众更加理解。经调查,市民对综合执法改革的支持率达90%以上。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也有了提高,以理服人、以情服人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监督。为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众的意志,南京市逐步建立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南京市制定并施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政务活动中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效、责任等方面,都明确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促进了行政人员规范行政行为。南京市建立完善了市外商投诉中心、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民营科技企业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401件,办结361件。投诉中心建立之后,解决了投诉无门的问题,促进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深化改革,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形象 按照公共财政的模式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主要是进行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试点:全面查禁“小金库”;建立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南京按照经营城市的思路,将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推向市场,相继组建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建设、交通建设三大集团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倾心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发动多部门协力共管,建立城市反贫困工作体系,促使南京的扶贫帮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兴建了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开设了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对贫困生减免学习费用。 创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新亮点———“市民论坛”。截至2004年3月,“市民论坛”己经成功地举办了24期,市民和城市领导就《南京需要什么样的市民精神》、《个私经济如何“火”起来》、《支持老城改造,共同建设新南京》、《世界杯后话“十运”》、《成功在南京》、《关注再就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型政府大家谈》等话题,各抒己见。“市民论坛”己成为南京市创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个新的亮点。吸引市民参与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鼓楼区有“议事园”,建邢区有“社区论坛”,各级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都有相应的贴近群众、倾听民声,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渠道。 建立新的社会评价系统 2001 年底,南京市开展了“万人评议机关”活动。评议活动向市委全委会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级机关的全部处(室)和区县机关的全部科(室)、500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三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市级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监督员、六城区的2000多位市民等六个层面分别征求了意见,实际参与评议活动的人数超过11000人。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对群众评议最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淘汰。此举在全社会引起了震动,尤其是对政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2002年、2003年,市委、市政府在往年“万人评议机关”的基础上,又开展了让服务对象评议政府的活动,促使各级各部门把政务公开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改起,从群众要求最强烈的事情做起。 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活动震动全市,名闻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来宁学习取经,全国60多个城市也开展了群众评议机关活动。“末位淘汰”不仅撤换了几个被评为“不满意”部门的负责人,更启动了一场任重道远的政务改革。从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到管理模式的全方位突围,催生出“服务型政府”的雏形。对这一雏形,市长罗志军作了这样的勾画:少干预多宽容,少审批多服务,少管理多指导,少虚招多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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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补”政策实践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8-28 16:05:00 ] 作者:王雅鹏 编辑:studa0714 -内容摘要:直接补贴是农业支持的世界性通行做法。从2004年起实施的直接补贴是我国农业政策的重大突破。从直接补贴政策实践看,地方政府的补贴负担与其粮食安全不对称,补贴模式存在着农户补贴所得与粮食生产不对称,农户补贴所得与优质品生产不对称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了直接补贴政策的非公平性。补贴政策的非公平降低了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率。调整补贴政策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特别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从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度入手,完善直接补贴政策的组织系统、选择与粮食安全高度相关的农户即期粮食生产补贴模式、适度地增加补贴投入和扩大补贴范围是提高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和效率的关键。 关键词:直接补贴 公平 效率 受WTO农业协议的约束,直接补贴政策已经成为农业保护政策通行做法。从2004年起,我国农业保护政策重大突破就是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实施直接补贴政策。我国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是提高农户种粮收入、维护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安全,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对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公平与效率进行尝试性探索。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直接补贴政策的公平一是指一个生产年度内,凡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粮食生产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二是指地方政府负担的直接补贴资金与其辖区所需要的粮食安全程度成同方向关系。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则是指直接补贴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提高国家粮食安全程度和推动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表现之一是补贴资金发放公平有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公平能够促进政策效率的提高。如果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农户的生产项目只要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收入,不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生产项目就不能够获得补贴收入,为了获得直接补贴收入,农户的生产活动就必须与直接补贴范围高度一致。这样,农户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初衷就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农户的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范围的一致性首先是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生产量。生产粮食越多,获得的补贴收入也越多。其次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深化粮食的“清洁生产”。农户生产的优质品越多,获得的补贴也多。为了获得优质品补贴,农户不仅会自觉地增加优质品生产,减少劣质品生产,而且还会自觉地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实施“清洁生产”。由此可见,直接补贴实施公平,能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从而有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如何实现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公平性要引起特别重视。 直接补贴政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表现之二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非公平性,会极大降低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率,阻碍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非公平导致政策效率下降。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的非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的地方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负担与其辖区的粮食安全保证需要“背离”。直接补贴资金来于粮食风险基金。从1994年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从1999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是1:5,缺口部分按1:1分担。在这样的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体制下,地方政府辖区内生产的粮食越多,其承担的补贴资金也越多,地方政府辖区生产的粮食越少,其承担的补贴基金也越少。生产粮食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大的地方政府也是其承担国家粮食安全负担越重的地方政府。生产粮食少、负担补贴资金少的地方政府却享受着与生产粮食多、承担补贴资金也多的地方政府同样程度的粮食安全系数。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补贴资金效益外溢到了非主产区。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如果地方政府补贴资金的外溢性不能获得补偿,那么,地方政府的理性行为是补贴资金不到位或尽量地减少补贴资金支出。在比较利益下,生产粮食农户收入因缺乏补贴收入下降后,农户会自觉地减少粮食生产。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的粮食数量安全受到威胁。直接补贴的初衷——稳定粮食生产目标难以实现。 二是种植粮食的农户不得补贴,不种植粮食的农户得补贴。直接补贴运行一般是在生产开始前发放给农户。在具体发放补贴办法上,安徽、吉林所代表的模式是或者按照农户申报的粮食种植面积或农户计税土地面积发放、或者是按照农户以往几年交售的粮食数量或计税常产发放,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数量挂钩的方法。如果按照农户申报种植面积补贴,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农户的种植面积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所获得的补贴资金数量种植相应的粮食数量,更有一些农户是获得申报补贴后,根本没有按照补贴范围种植粮食。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农户由于各种原因,尽管在开始生产前没有申报,在实际生产上种植了符合补贴范围粮食产品没有获得补贴。这样,获得补贴的农户没有完成应该种植的产品,没有获得补贴的农户却种植了符合补贴的产品。补贴并没有补贴给真正应该获得的农户。如果按照计税面积补贴,无论是种植什么项目,农户都可以凭借其使用耕地数量获得相当的补贴。有多少地能获得多少补贴,不管耕地是否种植了粮食作物。补贴获得量完全取决于耕地量,与粮食生产与否、多少无任何关系。 直接补贴的范围是粮食生产。种粮食有补贴,不种粮食就没有补贴。上述补贴模式所选择的补贴方式实施的结果就是补贴发放了,但没有按照直接补贴政策所设定的补贴范围补贴给应该补贴者。补贴并没有让真正的粮食生产农户收入提高。补贴政策的运行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也低效率。这时,无论是种粮农户收入的提高、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结构调整深化,还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预期目标都难以实现。 三是农户的“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缺失。实施“清洁生产”是提高我国粮食国际竞争力的特别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粮食安全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质量安全。而粮食“清洁生产”的实现一般是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为前提的。农户减少使用化肥、农药自然要减少产量,降低收入。如果农户因“清洁生产”而减少的收入没有获得相应补贴,农户就会终止“清洁生产”。到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环境不可能改善。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整和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非公平性对直接补贴政策目标实现的效率有相当显著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克服直接补贴政策设计和运行中所出现的非公平性,力求公平,并尽可能地提高政策运行效率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改革直接补贴基金制度 粮食安全是国家整体概念,而不是局部性地方概念。所以,粮食风险基金就要按照国家整体性原则统一筹集和使用。首先是中央政府把我国的粮食安全总量按照各地方政府辖区人口数量分解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其辖区粮食安全数量所决定的直接补贴资金上交到中央政府。然后,中央政府下拨直接补贴资金到直接补贴政策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根据各地区的粮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率实际具体地发放补贴资金。生产粮食多的主产区多发放,生产粮食少的非主产区少发放。直接补贴资金制度这样设计,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缺口问题,保证粮食风险基金数量安全,并进而彻底地克服直接补贴资金安全问题;也克服了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不公平问题,充分地体现粮食生产中的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从根本上克服粮食安全贡献率与补贴资金负担责任的不对称性。 完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效率 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以及效率的重要组织保障。一般而言,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从2002年以来直接补贴政策实践过程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尚处于不完善状态。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不完善最突出表现是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二个方面。执行系统具体地操作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高低。信息反馈系统负责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所存在问题的及时监测,以便于提高直接补贴决策系统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所以,执行系统的不完善对直接补贴政策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各地区直接补贴政策的执行系统基本上都是由财政、税收、物价(计划)、农业和粮食等多部门联合、县乡村三级干部全体出动模式。虽然这些部门确实都涉及到直接补贴政策,但涉及到并不一定都要参加。有一些部门是不适合承担直接补贴主体资格的。在具体实践上,由于各参加部门更多地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因此,这种模式运行效率偏低,运行成本十分不经济。所以,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鉴于直接补贴资金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由农村信用社为依托的直接补贴政策执行系统是比较可行而又经济的。信息反馈系统则由目前的统计机构执行则是比较合适的。 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项目 直接补贴范围的大小既取决于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也取决于补贴能力。就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而言,直接补贴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就我国直接补贴能力而言,直接补贴的范围又不可能太大。在这二方面条件约束下,结合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直接补贴范围还是有扩大空间的。在可扩大的直接补贴范围中,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是应该首先选择的。理由有五:一是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有利于国家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直接补贴目标的实现。二是直接原因就是农户实施“亲环境”粮食生产必须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农户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后,粮食产量也随之减少,农户粮食生产收入因此而降低。如果不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所减少的收入予以适当补贴,农户就不会继续粮食的清洁生产,国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粮食质量安全需求就不能满足。三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是国际上直接补贴最新趋势。四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符合农业多功能理论的要求。五是我国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我国耕地中因工业和化肥农药污染的比重已占全国耕地的20%多。在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中,农业生产自身污染已经占35%-40%。在国际绿色壁垒日益趋升的形式下,粮食继续污染生产,别说是难以提高我国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就是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难以维持。对农户“亲环境”生产补贴,从即期看既给农户增加了收入,又有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从远期看则有助于保持农业生产潜力,防止未来农产品生产能力和农户收入的下降。 选择体现农户即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实际贡献率的模式 直接补贴方式的选择对补贴政策的公平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实施的直接补贴方式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一种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比较这二种补贴模式的结论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非公平现象。按农户计税面积补贴的结果是不管耕地是否种植粮食都可以获得补贴。按照只有粮食生产农户才可以获得直接补贴原则,这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而按种植面积补贴时,农户即期实际种植粮食面积与所得补贴的面积不一定完全一致。得补贴的不种植粮食,不得补贴的反而种植粮食。这对真正种植粮食的农户也不公平。按以往几年交售粮食量补贴时,农户即期交售的粮食量大于补贴数量得不到直接补贴。补贴获得量与其粮食生产数量不对称,真正生产粮食的农户收入不能提高。这些农户因应得而得不到补贴收入会减少未来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效率也因此而受到了冲击。而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挂钩的补贴则比较好地实现了直接补贴政策运行中的公平与效率。至于补贴是按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面积,还是按农户实际交售粮食数量则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所以,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尽量选择与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挂钩的直接补贴模式,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作用。 在可能的空间内增加直接补贴投入,减少农民 直接补贴改善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的程度取决于补贴力度的大小。补贴力度越大,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改善程度也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补贴力度越大对提高粮食生产农户收入越有利。如果按照1998-2001年我国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数3775亿元为补贴资金。设补贴效率为100%。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我国乡村人口78241万计算。这些直接补贴资金能够使农民人均收入增加37元。直接补贴收入占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如果把“九五”期间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和直接补贴收入加一起也不如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5%的增长率。事实上我国每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并没有达到3775亿元。要实现城乡收入均衡增长,就直接补贴而言,还需要加大直接补贴投入,提高补贴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从我国财政负担能力和财政支出结构看,适度提高直接补贴力度可行也可能。但提高直接补贴的收入效率的根本还在于减少农民。不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增加直接补贴支出的收入效率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已有或增加的补贴支出都要适应直接补贴范围变化新趋势,尽量地提高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王来保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目标模式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04 卢良恕,孙君茂从食物安全高度审视粮食问题[N]农业经济导刊,2004 商务部国际贸易合作研究院中国农业国内支持的背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3 王晓辉“直补”——我国农业政策的重大突破[J]农业经济导刊,2003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论我国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作者:陈享光 来源:66wen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18日 编 辑:admin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从我国收入分配实践看,尤其要强调微观收入分配政策的调节需要把对生产条件分配的调节与收入分配的调节相结合。关键词: 公共产品供给 收入分配差距 公平与效率 公平原则 生产条件 实现社会 收入调节 公平分配 三农 收入再分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过程被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共同作用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总过程和收入分配的结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只有把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一、微观收入分配政策:实现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均衡分配市场经济微观层次上,收入或产品的分配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客观生产条件和生产的劳动力条件或主观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生产条件这两方面的分配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因为谁拥有生产条件,谁就能以生产条件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的收入分配过程。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拥有的生产条件多,获取的收入就多,反之就少。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生产条件通过市场机制在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都有了自己的价格,从而使收入与生产要素价格相联系,而且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比例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因为只有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均衡配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而不同部门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和公平分配。如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存在阻碍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制度性障碍和市场垄断,不仅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均衡,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中的微观收入分配是由双重意义上的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逐渐分离开来,微观收入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与生产条件的分配直接相连,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增加要素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应当看到,伴随这种变革,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有一些是正常的,合理的,但也不容否认的是,有些收入差距的扩大则是与公平原则不相容的,甚至也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而是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失衡和扭曲所导致的结果,生产条件两方面的分配失衡和扭曲导致或加剧了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市场化分离。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由于劳动者难以成为现实的所有者,从而使其代理者得以控制客观生产条件和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一些部门之所以能够持久性地保持高收入,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初次分配建立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也可能是非劳动形式交换,如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不同于劳动交换的结果,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同交换主体拥有的权利,二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对比。显然,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下降,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由于通过市场进行的微观收入分配和生产条件的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而收入的分配也影响生产条件的分配,并通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再反过来影响收入分配。例如城乡之间,由于农业和农民的相对收入低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置的“脱农”现象,即各种资源配置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上述情况表明,市场机制虽然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微观收入分配不仅不能有效协调和平衡收入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而且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收入分配失衡和扭曲。而避免和防止这种收入分配失衡,是微观收入分配政策的要旨之所在。二、宏观收入调节政策:调控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只是收入分配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收入分配总过程还需要宏观的收入调节政策。微观层次的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收入调节过程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个过程。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和纠正。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避免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从收入方面进行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调节;一是从支出方面进行调节。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置既要能体现社会公平,满足低收入者基本的生活需要,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效率的要求,避免影响纳税人的积极性,造成无效替代。因此,在收入调节过程中,要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制度。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最为直接的是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通过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直接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不过,政府从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远不止这些,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投资支出等,事实上都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从公共产品来看,政府能否按照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影响不同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而且影响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要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包括就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指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政府投资来看,虽然不属于收入调节的范畴,但这种投资直接影响部门、地区的产业发展,直接影响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条件的改善,从而对不同部门、地区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此,政府投资也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 论文论我国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来自66WENCOM免费论文网O -vob2Fw82hSi; b@RciPdZ|AD=ehE'w}[,P:g'*P`T4=CJDnA我国目前无论是收入方面的调节还是支出方面的调节都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难以对市场化的微观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这一方面是因为体制或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如城乡税制不统一和差别性国民待遇体制,造成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平再分配的限制,甚至导致收入分配的逆调节;另一方面是因为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导致再分配收入向强势部门、利益集团或阶层倾斜,同时一些权力主体或官员利用掌握的再分配权力进行损公肥私的交易,贪污腐败,不仅严重影响国家通过收入的集中和支出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而且使再分配本身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显然,不根本改变这种情况,宏观收入调节很难达到预期目的,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将难以进一步改善。三、把收入分配的微观政策和宏观政策结合起来收入分配涉及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政策因此应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不考虑微观收入分配层面,仅仅把收入分配调节局限于政府收入再分配,难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而,我们需要把收入分配的微观政策和宏观政策结合起来。从我国收入分配实践看,尤其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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