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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5-20 14:52:02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字数要求是6-8万字。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校对论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硕士的话,文科一般要求最少在3万字以上,理工科至少在2万字以上,博士文科在10万字以上,理工科类在6-8万字以上。

一、研究背景 7

二、研究意义 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8-9

第一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9-22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 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 11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11-22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基本概念 12-18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18-22

第二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论分析 22-29

第一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学分析 22-25

一、博弈论分析 22-23

二、成本—收益分析 23-25

第二节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25-29

一、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出现是合同实质正义的要求 25-26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26-27

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是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 27-29

第三章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较 29-47

第一节 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29-34

一、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期间的起算与长度 29-32

二、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2-33

三、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33-34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34

第二节 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考察 34-47

一、国内消费者反悔权立法概况 34-38

二、国内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剖析 38-47

第四章 我国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完善 47-54

第一节 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47-48

一、界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中的经营者范围 47-48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48

第二节 规范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48-50

一、明确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8-49

二、限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金额 49-50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 50

第三节 构建非现场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50-51

一、开放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50-51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 51

第四节 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责任 51-54

一、消费者责任 51-52

二、经营者责任 52-54

结语 54-56

参考文献 56-58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58-59

致谢 59

范本二

第一章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 13-16

第一节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13-14

第二节 盗赃物的界定 14-16

一、盗赃物的概念 14-15

二、盗赃物的特征 15-16

第二章 各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20

第一节 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6-17

第二节 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评析 17-18

第三节 折中模式评析 18-20

第三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评析 20-24

第一节 现行法的规定 20-22

一、《物权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

二、《物权法》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 21-22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 22-24

第四章 盗赃物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24-32

第一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的反驳 24-26

一、本人与因说 24-25

二、成本比较说 25-26

三、社会效果说 26

第二节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6-28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 27

三、重视特定物对原权利人的特殊意义 27-28

第三节 确立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8-32

一、能够结束法出多门、视角混乱的局面,有利于统一认识 28-29

二、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9-30

三、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30-32

第五章 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善 32-40

第一节 严格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2-34

一、标的物为赃物 32

二、无处分权人需为盗赃物的占有人 32-33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 33

四、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 33-34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34

第二节 规定回复请求权·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除外 34-38

一、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35-36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36

三、回复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36-37

四、盗赃物的`无偿回复和有偿回复 37-38

第三节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 38-39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 38

二、盗赃物为具有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的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8-39

第四节 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建议 39-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后记 44

范本三

一、 刑讯逼供的内涵 11-15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解读 11-12

(二) 刑讯逼供的应有内涵 12-15

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防范措施的新亮点 15-19

(一) 强化了人权保障意识 15

(二) 制定了法庭取证合法化的法庭调查程序 15-16

(三) 正式确立了法庭审理证据裁判原则 16-17

(四) 增加了司法公开程度,加强了法律监督 17-19

三、 刑讯逼供的防范措施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 19-25

(一)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不得自证其有罪”相互矛盾 19-20

(二)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不易操作 20-22

(三)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被排除适用 22-25

四、 防范刑讯逼供的建议 25-33

(一)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 25-29

(二)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打破法律工作人主观的认识误区 29-31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加强业务学习 31-32

(四) 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32-33

结语 33-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答辩

答辩时间预计安排在5月12、13日(春季)、11月3、4日(秋季)(具体“答辩分组安排”请考生提前3日登陆“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查询)。

论文抄袭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东北财经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在该校BBS白果社区上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人在帖子中写道:“他的抄袭是对东财硕士教育的亵渎,是对所有认真写毕业论文东财学子的亵渎,在这样艰难的时刻,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积极地面对,考验我们学校危机公关的时候到了,希望校方不要讳疾忌医,刻意回避!”也有人感叹:“看来今年我们的论文注定要从严了。 大家赶快加油写吧。” 还有取名为“天涯的代价”的网友提出了“建议东财图书馆引进硕士博士论文类比数据库”的建议。他在帖子中提到,“每一个硕士博士提交论文之后,应首先在这个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专业已有论文的比较,若相似度超过一定水平,则被认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新修改之后再提交。这一方面把问题解决于事前,另一方面实现我校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先进科研惯例的接轨。”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的发帖人小萧曾提到他发帖的初衷: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值各高校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的时期,想提醒那些抄袭的人,抄袭真的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最好不要抄袭。 他告诉笔者,他所在专业的老师基本上全看过了此次关于论文抄袭事件的报道,有的老师还特意提醒他们指导的学生要注意学术规范。而在他参加的论文答辩会上,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也提到了现在对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抓得很严格。其中一位参加答辩的同学引用的太多了,被答辩委员会要求明确标示引用出处,并建议他进一步修改论文。 小萧也告诉笔者:“发这个帖子也想表示一下对现在硕士教育质量下降的不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发帖人小萧是“一名正在撰写论文的大学生”,有网友据此质疑小萧的发帖动机,“感觉整件事情是一个阴谋”。对此,小萧向笔者表示,他只是广西一所高校研三的学生,不是统计学专业的。他目前已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即将毕业。 专家: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 著名教育家,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在今年年初发表的《彻底整顿高等教育十意见书》一文中就将“研究生泡沫化”列为目前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文章还指出,“虽然公开学术造假是个别的,但学风浮躁和浮夸却很普遍,至于‘假项目’、‘假论证’、‘造假论文’、答辩走过场更常见了。”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说,核心的保障措施,不是形式上的各种规定,而是导师负责制,即导师对学生的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真正负责。目前,从研究生招生,到课程设置、论文答辩,导师只有很少的发言权,最后变为虽有导师负责制,导师却不负责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也指出,防治学生论文抄袭,导师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认为,导师不仅要在知识传授和方法训练上指导学生,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引导,帮助学生提高诚信素质、学术品德。 谈到导师对自己的影响,正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深有感触。他告诉笔者,他的博士生导师在给学生上第一次课时,专门细致地讲了研究规范的问题。他每次把论文发给导师看时,总被批改得密密麻麻。 他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硕士时,尽管自认为算是个勤奋认真的学生,但每次去见导师,心里也还七上八下,害怕受到批评。他认为,自己后来能发表很多论文,并获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硕士论文,与导师的严格要求和提携是分不开的。 现在,褚宸舸成了一名老师,他这学期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授课时,发现有一半学生提交的论文不规范,就进行了严厉批评,还专门拿出4个小时教他们如何做规范性的研究和注释,对学生习作逐文点评。对此,学生们反映收获很大。在褚宸舸看来,治理抄袭之风的根本是学生和导师一起努力,建立一种良好向上的学风。 校方事前事后都要抓 在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杨东平教授看来,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他认为,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他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在入学时要接受关于学术规范的教育,通过相关培训让学生意识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一些高校的学生手册上有关于学术规范的明确规定,学生还要在学生手册上签字表示接受相关规范的约束。这样,学生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学校通过契约明确告知学生应负遵守基本学术准则的义务,而学生的签名代表一种承诺,今后在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学分和学位时,就必须遵守契约的相关规定。 笔者从正在剑桥大学求学的中国留学生王宏伟处了解到,在英国,导师对学生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的把关十分严格,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教育方式。如他在入学时收到过校方的邮件,其中包含一些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而在平时听课和做实验时,学生会在事前收到一份告示,被告诫可以相互讨论,但不能抄袭。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曾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留学的施鹏鹏博士告诉笔者,法国处理高校学术不端的做法相当简捷:经校学术委员会认为某作品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时,该教授(科研人员)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分,即开除。一般而言,该教授(或科研人员)也不会再被学术界所接纳。但他同时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国极少。在他看来,这与法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及学术积淀有关,并且法国的学术行业自律性强,学术职业共同体成熟、规范。此外,法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机制相对严厉,一旦被发现,绝无幸免。 朱勇教授介绍说,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在2006年到2008年三年中,共检查了3836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查出有抄袭行为的240篇。其中,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降到了2008年上半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他同时指出,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论文抄袭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通过诚信教育和道德引导,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该正视这一现象,确定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学位论文抄袭行为,必须严格查验,严肃处理。查验的关键在于全面,不能有疏漏;处理的关键在于严肃、合法,而且行为与结果有对应性,可预期性。第二,无论是查验过程,还是处理结论,都需要为当事人从制度上设计合适的救济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规则体系内拥有陈述、解释、申诉、要求复查等权利和机会,确保事件的处理公开、透明、相对公正。第三,准确理解与论文相关的学生培养过程,严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因论文抄袭处理结果对于学生的连带负面影响。 “对于学位论文抄袭,既要实施严厉的打假,也要给予宽容的救济。”朱勇教授说。

这都是我们的难友! 都是师大的 嘿嘿 ···被老师折磨的孩子们

哈哈 这不是老师让交的论文吗 你是师大的吗

西北政法毕业硕士毕业论文

答辩时间预计安排在5月12、13日(春季)、11月3、4日(秋季)(具体“答辩分组安排”请考生提前3日登陆“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查询)。

优秀毕业论文的作用分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在奖励优秀毕业生方面还是比较大方的。如果你的毕业论文真的质量很好,被一致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你可以得到学校的奖金。钱的数额可能不多,当是一份回报。而且我相信,如果你选择留在学校深造或者继续当老师,无疑会为你打开一条道路,毕竟你的能力很强,学习也很优秀。2、硕博学生含金量高: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很有用处的。只要能写出导师认可的优秀论文,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这是一门学术研究的经验。如果能在研究方面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的毕业论文能在国家重要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金量很高,对以后的工作或学习深造会有帮助。3、个人加薪或职称需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可能印象更深。当他们需要被评估职称和提升时,他们需要撰写和发表论文。如果你有优秀毕业论文证书,并且你的论文创作和发表在这个时候,你会比其他人更有竞争力。

1980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1984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为《论抢劫致死》)。1984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主攻法理学比较法研究方向。1986年参加陕西省大学生电视辩论获最佳辩论员奖。1987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执教(毕业论文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讲比较法学、立法学、司法制度等课程。1988年9月参加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后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同年在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1994年起任山东新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年取得高级律师资格证书。1997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主攻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学方向。2000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分配到北京化工大学人文学院任教(毕业论文为《论司法权力运行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取向》)。2000年7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公开招考高级法官的考试后被录取。2001年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先后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审判长,院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办公厅副主任。2003年9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商法研究,2005年8月出站(出站报告为《民事证据的认定与裁判方法》),同年9月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任命贺小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2012年11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11月4日,任命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答辩时间预计安排在5月12、13日(春季)、11月3、4日(秋季)(具体“答辩分组安排”请考生提前3日登陆“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查询)。

这都是我们的难友! 都是师大的 嘿嘿 ···被老师折磨的孩子们

优秀毕业论文的作用分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在奖励优秀毕业生方面还是比较大方的。如果你的毕业论文真的质量很好,被一致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你可以得到学校的奖金。钱的数额可能不多,当是一份回报。而且我相信,如果你选择留在学校深造或者继续当老师,无疑会为你打开一条道路,毕竟你的能力很强,学习也很优秀。2、硕博学生含金量高: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很有用处的。只要能写出导师认可的优秀论文,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这是一门学术研究的经验。如果能在研究方面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的毕业论文能在国家重要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金量很高,对以后的工作或学习深造会有帮助。3、个人加薪或职称需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可能印象更深。当他们需要被评估职称和提升时,他们需要撰写和发表论文。如果你有优秀毕业论文证书,并且你的论文创作和发表在这个时候,你会比其他人更有竞争力。

然而并没有什么用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这个..........还是需要自己来定吧

如果招收学历要求是:硕士,则没有影响。因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学历都是硕士。但是如果要求研究生转业,比如刑法学,民商法学等则是有影响的,因为法律硕士通学,不分方向。现在国家在推进实践性硕士,也就是法律硕士,减少研究型硕士,相信法律硕士以后会更加被广泛认识和接受。

在公司应该没影响,在检、法考试时可能要求本科是法学大类的专业。法律硕士是倾向于实践应用型,属于专业硕士范畴,一般只有学位,证明你的水平达到研究生的水平,但没有学历证书。法学硕士倾向于法学理论,一般指的是全日制的研究生,有双证,即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要考试时要区分清楚。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毕业证的区别:法律硕士【学术型】;法学硕士【专业型】。具体如下。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硕士培养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学硕士,而不知道法律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刑法学》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全国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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